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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TMA)是群众性社会团体。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西藏的山峰资源,努力为西藏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并经登山条例授权,具有管理登山业务职能和经营登山业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遵守社会公德。积极与国内外的登山团体进行友好合作和交往,促进我区登山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受自治区体委的直接领导和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东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负责区内登山活动的外联工作,与国内外登山团体和个人签订登山协议。

  (2)审查批准国内外登山团体的申请报告。

  (3)负责安排国内登山团体和个人在西藏登山活动期间的住宿、交通等有关事宜。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管理西藏境内的山峰并草拟开放山峰计划。

  (5)搞好山区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山区环保工作。

  (6)为登山团体培养和选派各类协作人员。

  (7)调解中方协作人员和登山团体之间的纠纷。

  (8)受理外国登山团体的投诉。

  (9)组织双边或多边联合登山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登山活动。

  (10)积极宣传《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依照《条例》规定,监督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处罚违反《条例》的行为。

  (11)组织管理高山性攀岩,积极指导群众性攀岩活动。

  (12)培养高素质的联络官队伍。

  (13)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罚外国登山团体和个人以及中方协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两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以在区内外、国内外吸收少量的名誉会员,吸收名誉会员必须经本团体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参加本团体召开的会议并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宣传登山法和山峰资源。

  第十二条 未有正当原因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本的各种会议,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本团体常务委员会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和批准全区登山规划;

  (3)选举和罢免委员;

  (4)选举本团体委员会;
 
  (5)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6)审议和批复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第二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有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会选举产生,在常务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组织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2)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登山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2)开放山峰接待国外登山团队收入;

  (3)捐赠;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人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区体委)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优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登山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